关于市场上家禽的交易一直都是非常难以把控和控制的,因此相关部门提出了有关的管理办法,希望切实解决存在于市场上的有关家禽交易的问题。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首先,(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家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交易,包括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家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家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制定和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规划,指导设施改造,保障市场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家禽的防疫、检疫和屠宰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家禽养殖、屠宰企业依法做好追溯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行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卫生防疫的监督管理和疫情的预测监测,以及从业人员传染病的防治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及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家禽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禽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宣传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消费习惯。
第五条(禁限要求) 设区的市依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和疫情防控等因素,对家禽交易实施分类管理。
设区的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活禽交易限制区,区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和冰鲜上市;限制区外的活禽交易市场要严格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数量,实行检疫入市、隔离经营、定期休市。
限制区范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本办法实施前在限制区内依法设立的活禽交易市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实际确定县域家禽交易管理模式。
关于家禽交易的管理办法一直都紧密的关系着大家的饮食安全,因此在此次的意见征求中,广大人民积极参与,不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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