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4月16日消息,湖南一家酒企在向茅台集团“孙公司”支付生产的酒钱后,这家“孙公司”却迟迟不生产交货。最终,该酒企将其告上法庭。根据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这家“孙公司”一审和二审均被判败诉。
资料图 据视觉中国
2020年8月4日,湖南遵生八笺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生酒业公司”)向贵州茅台集团健康产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销售公司”)发出申请,希望健康销售公司使用遵生酒业公司的“茅韵”商标,生产茅韵尊生酒(配制酒)1万箱,产品名称“茅韵遵生酒(酱香型)”。
公开资料显示,健康销售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峰。从股权穿透来看,该公司是贵州茅台集团的“孙公司”。
202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尊生酒业公司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总计定购1万箱,按照三个批次进货。其中第一批次4000箱,打款金额108.48万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打款,否则合同作废。同时约定生产酒的商标名称为:茅韵53°配制酒(酱香型),产品名称遵生酒,基酒等级3号。
2020年9月3日,遵生酒业公司向健康销售公司支付了第一批次价款108.48万元。
不过,按照遵生酒业公司要求的基酒(等级3号),健康销售公司购进的基酒经检测酒精纯度为52.27度,未达到茅韵遵生酒标识规定的53度标准,故健康销售公司未生产第一批次4000箱茅韵遵生酒。
2020年11月25日,遵生酒业公司向健康销售公司发函,提出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在药材、包材、需加班生产等方面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生产成本增加,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产品价格调整到58元/瓶/500ML,希望能尽快安排生产。
但一直到2021年1月4日,健康销售公司始终未能生产、交货。随后,遵生酒业公司将健康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中,法院认为,健康销售公司按要求购进的基酒(等级3号),未达到茅韵遵生酒标识规定的53°,故而未予生产,并无过错,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未能及时沟通说明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当,应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健康销售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合同。二审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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